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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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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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资格考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统一组织。参加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的,取得从业资格。
(一)申请条件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通过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1.已被机构聘用;
2.最近3年未受过刑事处罚;
3.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已过禁入期的;
5.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程序
1.申请人登录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证书申请表,连同打印的书面申请表及第八条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提交所在机构;
2.机构资格管理员对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初审并确认,书面申请表由机构保管备查,电子申请表提交证券业协会;
3.证券业协会对机构提交的执业证书申请表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30日内审核完毕。
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应依法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2.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不予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由证券业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3.机构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或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证券业协会对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4.机构聘用未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对外开展证券业务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5.从业人员拒绝协会调查、检查的,或所聘用机构拒绝配合调查的,由证券业协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从业人员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或吊销其执业证书的处罚;对机构单处或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6.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或因违反《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被证券业协会注销执业证书的人员,证券业协会可在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证书申请。
7.证券业协会工作人员不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的,证券业协会应给予纪律处分。
(一)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二)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期限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年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年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2.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6.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7.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8.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资格管理有关规定
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
2.申请人需登录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
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
4.营销人员应按照证券业协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根据《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
2.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2)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3)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5)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6)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其他便利;
(7)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交易设施,或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8)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9)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3.根据《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以所服务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的名义,与客户或他人签订任何合同、协议;
(2)代客户在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资料上签字;
(3)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收受客户款项和财物;
(4)向客户提供非由所服务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5)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的范围
1.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及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中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包括部门基金业务负责人;
2.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二)基金销售人员的资质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销售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一级分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管理的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3.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合格证。
(一)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概念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即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分析师两类。
(二)申请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从业资格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证券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期货投资咨询人员具有从事期货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7.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分类
证券投资咨询人员主要包括证券投资顾问及证券分析师两类。
(点击图片看大图)
(四)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禁止性行为规定
1.根据《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2.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期货买卖;
(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期货投资收益;
(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以及期货;
(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进行内幕交易;
(6)法律、法规、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证券、期货欺诈行为。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4.所任职机构同意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最近24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8.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执业注册条件
1.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
3.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得注册成为投资主办人的情况
1.不符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第三十一条(申请投资主办人注册的人员应具备的条件)规定的条件;
2.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未满2年;
3.被证券业协会采取纪律处分未满2年;
4.未通过证券从业人员年检;
5.尚处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期内;
6.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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