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关笔记】证券法规第三章第一节(二)

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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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科创板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资本市场对提高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国于201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


(一)科创板定位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设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 具体行业范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适时更新。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019 年 3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明确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具体条件:

1.个人投资者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并且参与证券交易 24 个月以上;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3.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股票交易权限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须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三)交易机制特别规定 

针对科创型企业的特点,结合交易机制创新,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科创板推出不同于主板的交易机制改革措施。


1.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投资者通过收盘定价委托,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的交易方式。此方式既可以满足投资者在竞价撮合时段之外以确定性价格成交的交易需求,又有利于减少被动跟踪收盘价的大额交易对盘中交易价格的冲击。


2.优化融券交易机制

为了提高市场定价效率,着力改善“单边市”等问题,科创板将优化融券制度。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且融券标的证券选择标准将与A股有所差别。


3.新增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交易,降低现有的两种市价申报方式下投资者的成交风险,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两种市价申报方式。


4.放宽涨跌幅限制

考虑到科创企业具有投人大、迭代快等特点,在总结现有股票交易涨跌幅制度实施中的利弊得失基础上,将科创板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放宽至20%。为尽快形成合理价格,新股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5.调整单笔申报数量

对于市价订单和限价订单,规定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小于 200 股,每笔申报可以 1 股为单位递增。市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5 万股,限价订单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10 万股。


 
 
知识点二;存托凭证与沪伦通

为深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服务实体经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优质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 完善金融市场体系,稳步扩大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升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的需要,我国于2018年对存托凭证基本制度作出全面的统一规范,既为创新企业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回归境内资本市场奠定制度基础,也为“沪伦通”的开通预留制度空间,做好规则准备。


1.存托凭证定义

存托凭证(DepositaryReceipt,DR),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存托凭证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津责任。


2.发行人条件

公开发行以股票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对条件:

(1)《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关于股票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

(2)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公司,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且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4)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6)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誉良好,符合公司注册地法律规定的任职要求,近期无重大违法失信记录;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信息披露

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具有股东投票权差异、企业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 应当在招股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显要位置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況,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并以专章说明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4.存托与托管

(1)存托

可以依法担任存托人的机构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存托人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①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签署存托协议,并根据存托协议约定协助完成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

②安排存放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质、能力和良好信誉的托管人管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并与其签订托管协议,督促其履行基础财产管职责。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因托管人过错受到损害的,存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建立并维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名册。

④办理存托凭证的签发与注销。

⑤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发送通知等文件。

⑥按照存托协议约定,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红利、股息等权益,根据存托凭证持有人意愿行使表决权等权利。

⑦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义务的议案时,存托人应当参加股东大会并为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行使表决权。

⑧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2)托管

存托人可以委托境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存托人委托托管人的,应当在存托协议中明确基础财产由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

①托管基础财产;

②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协助办理分红派息、投票;

③向存托人提供基础证券的市场信息;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5.投资者保护

(1)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确保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权益相当。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不得作出任何损害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①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存托凭证,依法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各项权利;

②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接受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委托,代为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各项权利;

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存托凭证持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④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证券服务机构等主体发生纠纷 的,可以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知识点三:“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

经过中英双方协商,中国于2018年推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上市公司互相以存托凭证方式到对方市场挂牌上市的业务模式,以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为“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涉及的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提供具体法律依据和行为规范。


1.“沪伦通”定义

沪伦通,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机制,是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hineseDepositaryReceipt),也即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ClobalDepositaryReceipt)。沪伦通下的全球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沪市A股为基础,在英国发行、代表中国境内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与沪深港通业务模式的区别

沪深港通是由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境内投资者的交易申报订单路由至境外交易所执行,并由两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为本地投资者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代为持有境外证券并参与清算交收的互联互通模式。


沪伦通是沪伦两地满足一定条件的上市公司到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存托凭证的模式,投资者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结算的模式与股票类似。同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沪伦通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间可以相互转换,利用基础股票和存托凭证之间的相互转换机制,打通两地市场的交易。


形象地说,沪深港通是两地的投资者互相到对方市场直接买卖股票,“投资者”跨境,但产品仍在对方市场。而沪伦通是将对方市场的股票转换成存托凭证到本地市场挂牌交易,“产品”跨境,但投资者仍在本地市场。


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中国存托凭证投资。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②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③不存在境内法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4.沪伦通标的企业选取的考虑因素

沪伦通采用存托凭证两地市场互相挂牌模式。符合条件的沪伦两所上市公司均可向对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出相应的发行上市申请,参与东、西向业务。


东向业务方面,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应符合一定标准,其目的是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东向业务,实现项目平稳起步。


西向业务方面,伦交所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5.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安排具体操作方式

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都允许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是沪伦通实现两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存托凭证供需,保持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


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存托凭证的“生成”过程和存托凭证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整个跨境转换由投资者、存托人、托管人以及跨境转换机构等市场主体协同完成。生成过程是指基础股票的持有人将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签发手续,在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地使基础股票持有人转为持有存托凭证的过程。兑回过程是指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将存托凭证交付存托人后,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注销手续,并在基础股票的上市交易地将基础股票转为由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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