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0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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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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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上市公司收购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主要法律法规
1、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
2、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顾问:
(1)最近24个月内存在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
(2)最近24个月内因执业行为违反行业规范而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3)最近36个月内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或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调查。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或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7)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1.接受并购重组当事人的委托,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相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
2.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向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帮助委托人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并指导委托人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相关规定制作申报文件;
3.对委托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其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在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及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有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和协调委托人及其他专业机构进行答复;
6.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委托人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一)财务顾问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财务顾问提供按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证明材料、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并对财务顾问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经营运作、风险状况、从业活动等方面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检查。
财务顾问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检查工作,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材料。
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并将以下事项记入其诚信档案: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他委托人违反公司治理有关规定、相关资产状况及上市公司经营成果等与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出现较大差异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
1.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1)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2)未按照相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3)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5)未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公告的;
(6)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7)违反保密制度或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9)唆使、协助或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2.上市公司就并购重组事项出具盈利预测报告的,在相关并购重组活动完成后,凡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上市公司或购买资产实现的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预测金额80%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实现盈利预测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同时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3.出具财务顾问报告、估值报告及其他专业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行业规范、业务规则,或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持续督导义务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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