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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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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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二)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类
1.按照募集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2.按照投资性质不同进行分类: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
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非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 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3,按照投资者人数不同进行分类:单一资产管理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2 人,不超过 200 人。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
(一)方式
1.自行推广
2.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二)对象
1.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或家庭
2.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企业等机构
3.累计人数不超过 200 人
一、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一)单个客户资产净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二)可以持有的现金、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
(三)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三)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下并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
二、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并不少于2人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四、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五、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一、投资交易
(一)定向资产管理
1.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2.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二)集合资产管理
1.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2.可以投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各种品种(范围基本不设太大限制)
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
(一)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授权程序批准
(二)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三)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 个月
(四)自有资金参与、退出时,应当提前5日告知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三、权利行使
(一)定向资管
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集合资管
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
五、终止
(一)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
六、托管
证券公司办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受托资产交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2.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
3.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4.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
5.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二)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产品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产品登记备案或注册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产品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4.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5.进行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产品财务会计报告;
6.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8.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1.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金融机构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三)禁止刚性兑付要求
1.刚性兑付的情形
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1)金融机构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2)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3)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4)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5)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刚性兑付的惩罚机构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点击图片看大图)
3.外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外部审计机构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时,如果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金融管理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4.刚性兑付的举报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金融管理部门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
(一)发行对象
1.合格投资者
2.不得超过 200 人
3.单笔认购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增信
专项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
(三)专项计划设立及备案
专项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应当自发行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退还认购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成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设立情况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牌、转让
(一)转让场所
1.证券交易所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4.证券公司柜台市场
(二)转让对象
1.合格投资者
2.200 人内
3.初始挂牌发行面值或份额不少于100万元
三、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一)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托管报告。
(二)每次收益分配前,管理人应当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收益分配报告。
1.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
2.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矿产资源开采收益权、土地出让收益权等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与不动产相关的基础资产:
(1)因空置等原因不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不动产租金债权;
(2)待开发或在建占比超过10%的基础设施、商业物业、居民住宅等不动产或相关不动产收益权。当地政府证明已列入国家保障房计划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除外。
5.不能直接产生现金流、仅依托处置资产才能产生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如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具有物权属性的权利凭证。
6.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含企业应收账款、高速公路收费权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资产。
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资产。
8.最终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信托计划受益权等基础资产。
一、投资运作
(一)投资标的
股票、债券、基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二)持股比例限制
1.单个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 10%
2.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3.所有合格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数额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6% 时,交易所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境外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托管
(一)托管人资格应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托管人实收资本不少于80 亿元人民币
(三)托管人最近 3 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四)每个合格境外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
三、登记和结算
合格境外投资者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可以是实名账户,也可以是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该机构应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5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情况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资金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安排,对合格境外投资者本金的汇入汇出时间、金额以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五、投资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单家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境外主权基金、央行及货币当局等机构的投资额度不受资产规模比例限制,可根据其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的需要获取相应的投资额度。
(一)定义及总体要求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本节简称“合格境内投资者”)是指符合该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
合格境内投资者开展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当由境内商业银行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可以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
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能对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二)合格境内投资者资格条件
1.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资产管理规模、经营年限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拥有符合规定的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3.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4.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5.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批。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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