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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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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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证券公司信用业务账户体系
1.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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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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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户信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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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申请
客户向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由客户本人向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申请,并应根据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要求提供相应的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一般包括: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客户已开设相关账户的基本信息、客户财务状况证明、担保品证明等相关材料。
机构客户除提交以上基本信息外,还需提交公司章程、法人代表授权文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征信调查
1.客户基本情况
个人客户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联系方式、居住地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职业、职务等;
机构客户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成立时间、企业性质、所属行业、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经营期限、高管人员情况、实际控制人及受益人等。
2.财产与收入状况
个人客户一般应提供其收入来源及数额、金融资产、非金融资产、债务情况及用作担保品的资金或证券资产情况等;
机构客户一般应提供资产及负债情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成长性说明等。
3.证券投资经验及风险偏好
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投资期限、投资规模、投资收益、投资风格及风险偏好等。
4.诚信合规记录
客户近几年证券投资交易清算履约情况、商业银行信用记录、其他信用记录等。
5.融资融券需求
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相关风险的认知情况及融资融券需求,如融资融券授信方式、额度、期限、利率及费率等。
(三)客户的选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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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一)标的证券
1.标的证券的概念与条件
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并经交易所认可的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统称为标的证券,标的证券涵盖四大类证券,主要包括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其他证券。
不同证券应当符合的条件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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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原则
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上述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3.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的规定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证券公司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4.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处理方法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如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证券公司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5.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处理方法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风险警示的,交易所自该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交易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6.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的处理方法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证券公司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二)保证金和担保物管理
1.保证金和担保物的一般性规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除现金外,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折算率
(1)不同证券的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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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的相关规定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证券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标准。
3.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计算
(1)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2)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一)转融通业务的基本概念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责
证券金融公司是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批准设立专司转融通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
1.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
2.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控;
3.监测分析全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运用市场化手段防控风险;
4.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转融通业务规则
1.专用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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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用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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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了解客户及信用评估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应当了解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财务状况、违约记录、风险控制能力等,并以书面和电子的方式予以记录和保存。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对证券公司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和调整对证券公司的授信额度。
4.转融通业务合同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制定转融通业务合同标准格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合同应约定转融通的资金数额、标的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期限、费率、保证金的比例、证券权益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
5.转融通期限
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6.证券公司担保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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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金融公司可以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和转融通担保资金明细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四)资金和证券的来源
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和证券:
1.自有资金和证券;
2.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3.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
4.依法筹集的其他资金和证券。
(一)基本概念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二)科创板证券出借业务的主要规则
1. 出借人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2. 标的证券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无限售流通股;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3. 其他规定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交易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 前可以撒销。
(三)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主要规则
1. 借入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1)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2)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3)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4)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标的证券
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证券公司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3. 转融券期限、费率、保证金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 1 天至 182 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其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入人申报的费率 = 出借人申报的费率 +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2)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并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 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 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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