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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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0

初级经济法|第六章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1.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2.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单位)。
1. 我国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应缴纳资源税。
提个醒
(1)人造石油不征收资源税。
(2)油田开采的天然气是开发利用的资源,要征收资源税。
(3)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试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森林、草场、滩涂等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征收资源税的具体方案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 现行资源税税目:原油、天然气、煤炭等非金属矿和金矿、铁矿等金属矿以及海盐等资源品目。
2. 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1. 资源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对《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名称的 27 种资源品目和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实行从价计征。可参见附件。
(2)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黏土、砂石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3)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按照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计征方式。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3.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4.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 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1)纳税人以外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 1 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 1 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3)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4)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5)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缴纳资源税。
(6)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①换算比或折算率原则上应通过原矿售价、精矿售价和选矿比计算,也可通过原矿销售额、加工环节平均成本和利润计算。
②纳税人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成本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原矿加工为精矿的成本 ×(1 +成本利润率)
市场法公式为: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 × 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原矿单位价格 × 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 ÷ 精矿数量
(7)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 +成本利润率)÷(1 -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提个醒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2. 销售数量的相关规定

1. 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额 × 适用的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计征:应纳税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 适用的定额税率
3.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代扣代缴的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 适用的定额税率
栗子1
天方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11 月销售自采镍矿原矿 3 万吨,每吨的不含增值税单价2 000 元;销售自采镍矿连续加工成精矿 5 万吨,每吨的不含增值税单价 3 300 元。已知该镍矿的选矿比为 1.5,按照市场法换算成精矿的销售额,镍矿的资源税税率为 5%。求该公司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分析
(1)纳税人销售其自采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本例中,采用的是市场法进行的计算。
(2)根据规定,镍矿是以精矿为征税对象。
(3)销售的自采镍矿原矿应将原矿的销售额换算为精矿的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该镍矿销售换算比= 3 300÷(2 000×1.5)= 1.1
换算为精矿销售额= 2 000×3×1.1 = 6 600(万元)
销售原矿应缴纳资源税= 6 600×5% = 330(万元)
(4)销售精矿应缴纳资源税= 3 300×5×5% = 825(万元)
(5)该公司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合计= 330 + 825=1 155(万元)
栗子2
2019 年 5 月,大同煤矿公司开采原煤 300 万吨,将其中 80 万吨移送加工生产洗选煤,销售洗选煤 50 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2 100 万元。销售原煤 60 万吨,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 900 万元。已知原煤资源税税率为 8%,洗选煤的折算率为 69%,计算大同煤矿公司应缴纳的资源税。
分析
(1)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所以大同煤矿公司应缴纳的资源税=(1 900 + 2 100×69%)×8%= 267.92(万元)。
1. 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
2.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减税或免税。
3. 对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4. 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5. 减征资源税的项目:

提个醒
(1)同时符合原油、天然气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2)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1. 纳税环节

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 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向应税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①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每个开采地或生产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②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每个开采地或生产地的销售量(或自用量)单位销售价格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4. 纳税期限
(1)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或 1 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2)纳税人以 1 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
(3)纳税人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 15 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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