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7
备考资料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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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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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
证券公司应当突出主业,充分考虑自身发展需要、财务实力和管理能力,审慎设立另类子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再下设任何机构。
(二)另类投资业务的基本原则
另类子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坚持专业化投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建立完善有效的内控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履行母公司的管理责任,对子公司统一实施管控,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四)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
证券公司应当将另类子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统一体系,加强对另类子公司的资本约束,实现对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全覆盖,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考点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与管理要求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条件
1.准入条件
(1)净资产指标方面:需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2)风控指标方面:要求其风险指标应持续符合监管规定;
(3)部门设置方面: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4)系统配备方面: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及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5)独立性要求与利益冲突防范: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不从事与托管业务潜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2.从业人员方面:
(1)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部门员工人数的1/2;
(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3.制度建设方面
需具备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审核程序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托管职责的履行和基金托管业务基本规范
1.托管职责的履行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2)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
(3)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
2.基金托管业务基本规范
(点击图片看大图)
(一)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
(3)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
(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2.备案义务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备案材料。
3.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专人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拟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同时具有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4.申请做市业务资格的材料要求
证券公司申请股票期权做市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决议文件;
(3)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4)负责股票期权做市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
(5)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申请材料。
(二)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的主要业务规则
1.与投资者相关的注意事项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股票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不得在经纪业务中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投资者应当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场所现场办理股票期权交易开户手续,并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
2.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业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期货公司不得以自有资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
3.强化内控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对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建立有效的岗位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相关环节的独立运作。
4.信息隔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隔离制度,对经纪、自营、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5.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相关业务的,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系统,加强对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识别、监测和控制。
6.交易规则概要
(1)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接受投资者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进行股票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投资者承担。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统一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分配、发放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号码。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开户信息。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用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应当与其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一致。
(3)股票期权买方应当支付权利金。
股票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以现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证券方式交纳。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存放于经营机构的权利金、行权资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按照相关规定可划转的情形外,严禁挪作他用。
(4)证券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设投资者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股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行权资金、以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
(5)股票期权买方有权决定在合约规定期间内是否行权。
股票期权买方提出行权时,股票期权卖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在经纪合同中与投资者约定为其提供协议行权服务。提供协议行权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在经纪合同中对触发条件、行权数量、操作流程以及该项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等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并向投资者作充分说明。
(6)股票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结算参与人,结算参与人据此对投资者进行结算,并应当将结算结果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投资者。
投资者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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