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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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罪的认定
1.擅自公开发行的认定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2.变相公开发行的认定
变相公开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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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罪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认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定罪处罚。
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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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00%以下的罚款。不足2000万的,处200万-2000万。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无业务收入或业务收入不足100万,罚100万-1000万。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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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集资诈骗罪
1.集资诈骗的概念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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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资诈骗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认定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概念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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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认定
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概念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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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1)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述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公司有欺诈客户行为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期货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并且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若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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