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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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高频考点锦囊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提示】
(1)保证人是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2)基本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合二为一,都是出票银行。
【提示】
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通过“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1. 票据权利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提示】
(1)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若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提示】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4.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措施
(1)票据权利丧失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3)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支票、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 12 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 13 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 3 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6)公示催告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
【提示】
(1)对前手的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规定不适用于出票人和承兑人,只适用于一般的背书人。
(2)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时效或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仍享有民事权利(请求返还其未支付票据金额利益的权利)。
1.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2. 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3. 提示付款期限
【提示】
(1)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本票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 拒绝付款(抗辩)
(1)对物抗辩: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
(2)对人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总结】
(1)各票据未记载各日期的效力总结
(2)各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效力总结
1. 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
2. 被追索人的确定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 首次追索的金额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 再追索的金额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
(1)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 3 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果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应赔偿因延迟通知而给被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2)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提示】
(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 1 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
单张出票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1. 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提示】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时,应当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查询票据承兑信息,确认必须记载事项与已登记承兑信息一致,信息不存在或两者不一致的,不得办理贴现。
2. 贴现金额的计算
(1)同城:贴现利息=票面金额 × 日贴现利率 × 到期日前 1 天至贴现目的天数;
(2)异地:贴现利息=票面金额 × 日贴现利率 ×(到期日前 1 天至贴现目的天数+ 3);
(3)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3. 保证增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4. 付款确认
1. 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
2. 提示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2)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
(3)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提示】
(1)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付款后,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提示】
(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授权补记事项是支票独有的。
(2)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 但不低于 1 000 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 的赔偿金。
(3)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承担付款责任。
【总结】
(1)各票据对比记忆表
(2)各票据出票行为的必须记载事项
本章节要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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