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锦囊】《初级经济法》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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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高频考点锦囊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要点1: 房产税

1. 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png


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1)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


3.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ng


提示

(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 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房屋原值的确定。

①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不减除折旧)。

②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③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3)投资联营的房产。

①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

②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的,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屋租金,应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4)融资租赁的房屋。

融资租赁房屋以房产余值为依据计缴房产税。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4. 免征房产税的情形(摘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不包括出租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房产。


(2)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文化、体育、艺术类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居民住房)。


(6)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


(7)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


(8)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


提示

第(6)~(8)中,对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5.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png


提示

(1)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2)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

要点2:契税

1. 契税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承受(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


2. 契税的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范围.png

(tips:双击放大图片)


提示

土地、房屋典当、继承、分拆(分割)、抵押以及出租等行为,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3. 契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


契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的确定.png


4. 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提示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并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5. 契税的征收管理


契税的征收管理.png

要点3:土地增值税

1. 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png


2.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扣除项目.png


3.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不超过 20% 的,予以免税;超过 20% 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率不超过 20%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4.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清算.png

要点4:城镇土地使用税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png


2.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有幅度的差别定额税率,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 20 倍。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3.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摘选)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4.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png

要点5:车船税

1. 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车船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png


提示

(1)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 50% 计算车船税。

(2)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 计算车船税。

(3)购置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


2. 免征车船税(摘选)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6)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3. 车船税其他税收优惠

(1)对符合标准的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2)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4)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5)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4. 车船税征收管理


车船税征收管理.png

要点6:印花税

1. 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png


2.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png


提示

(1)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3)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征印花税。

(4)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单据、确认书、协议、契约、合约等)应视同合同征税。

(5)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应当缴纳印花税。


3.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ng


4. 印花税税收优惠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2)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6)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7)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5.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png


本章节要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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