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2021年初会经济法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3)

20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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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考点精讲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6.4.1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1.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 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根据用地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提个醒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谁使用,谁受益,谁纳税。需注意的是用于租赁的房屋,应由出租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1.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2. 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个醒  农村的土地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规定幅度税额,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 20 倍,经济落后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 30%。具体税率,可参见章后附件。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平方米为计量标准。

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1.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 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 税收优惠的特殊规定

(1)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①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①除另有规定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

对 2014 年以前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 2016 年 1月 1 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林业系统用地

①对林区的育林地、运材道、防火道、防火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林业系统的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可比照公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除上述之外,林业系统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7)盐场、盐矿用地

①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税务局确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


(8)电力行业用地

①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②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③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水利设施用地

①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②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免,具体办法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0)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校桥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民航机场用地

①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信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

①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符合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土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 70%。


(13)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

①下列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a. 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b. 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c. 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除上述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4)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5)搬迁企业的用地

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土地开始使用时,应从使用的次月起自行计算和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6)矿山企业用地

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以及运矿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7)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老年服务机构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8)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土地,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9)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用地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个醒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也有对应的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地点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缴纳。

(1)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2)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3.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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