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前必背】2021年初会经济法117条必考法条(四)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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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必背】2021年初会经济法117条必考法条(一)

【考前必背】2021年初会经济法117条必考法条(二)

【考前必背】2021年初会经济法117条必考法条(三)


31、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伪造、变造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行事责任


(1)罚款(5000~5 万元)

(2)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2、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应承担的行事责任


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3、支付结算的出票日期规范

(1)“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小写银行不受理

(2)日期的中文大写方法: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34、支付结算的签章规范


(1)单位、银行:财务(汇票)专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5、伪造与变造责任


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伪造人亦不承担“票据责任”


36、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37、谁可以行使票据的追索权


票据收款人;最后的被背书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可以行使


38、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


自“出票”之日起“1 个月”,提交“汇票+解讫通知”两联;

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


39、支票授权补记事项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40、税法十大要素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法律责任



我是关关,大家如果已经学习了这篇内容,评论“已打卡”让我看到哦,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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