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1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2810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二)董事会、经理
3. 董事会决议
(1)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三)监事会
1.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不低于1/3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 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的任期和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立法与有关规定要求的独立性;
③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④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 独立董事的职权。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对公司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就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事项以及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四)增设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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