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要点】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七)

2020.02.22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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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五节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单选题】

李某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甲公司主要经营纺织品的生产业务。任职期间,李某私自开设了另外一个纺织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并与甲公司的客户乙公司进行交易。下列有关该行为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B. 甲公司可以决定将其从事上述行为所得收入收归本公司所有

C. 如果经过董事会同意的,李某可以从事该活动

D. 甲公司可以决定撤销李某的行为,但是不能将其取得的收入归入本公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责任。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1.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多选题】

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资格提起股东诉讼的有(      )。

A.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B.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C.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9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D.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适用于(1)、(2)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选题】

小王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利用自身的职务谋取私利,致甲公司损失30万元。甲公司股东小苏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小苏的做法,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      )。

A. 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小王提起诉讼

B. 小苏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以甲公司为原告

C.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情况下,小苏可以通过诉讼请求小王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

D. 只有小苏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代表诉讼。选项A: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先找监事会。选项B:股东代表诉讼以股东为原告。选项C: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第3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任一股东均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股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断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李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节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发行


(一)股票的种类


1. 普通股和优先股

(1)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2)只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其中只有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

(3)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4)优先股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权受到限制。

①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②优先股股东表决权的恢复: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准备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前的普通股股份总数是5000万股,净资产额是8000万元,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是10%,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优先股股东才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根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甲公司拟发行的优先股股份数不得超过4000万股

B. 甲公司筹资金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

C. 若发生表决权恢复的事项,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

D. 章程规定“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支付股息的情况下,优先股表决权才恢复”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优先股。选项AB: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选项AB错误;选项CD: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5)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1)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2)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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