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5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3398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个人独资企业法
2.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3.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5. 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6.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7.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和财产
8.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9.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10. 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1.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
三、考查分值:7~12分
四、教材变化
本章今年无变化。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 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 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投资人的家庭共有财产就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事临时经营、季节性经营、流动经营和没有固定门面的摆摊经营,不得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分支机构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2.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 投资人决定解散;2.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 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2.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凡是《合伙企业法》中对有限合伙企业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无特殊规定的,适用有关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因此,我们将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放在一起学习。
1.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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