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要点】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九)

2020.02.24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2404


中级-杨梁X_自定义px_2020-02-21-0.png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八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一、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签订合并协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作出合并决议


(四)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并、分立、减资在通知债权人的时间上要求相同。


(五)依法进行登记


公司合并,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公司分立的形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二是新设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登记等。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分立为A股份有限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协议中约定其债务由分立后的B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了债权人,其中债权人刘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分立。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刘某可以要求A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B. 刘某可以要求B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C. 刘某可以要求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D. 刘某可以要求A股份有限公司和B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分立。无论公司分立是否导致原公司债务转移,都必须经过全体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分立不对其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


1.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 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1)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单选题】

下列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B.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C.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的限制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减资。选项A: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故选项A正确;选项B: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故选项B正确;选项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故选项C错误;选项D: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没有限额的要求,故选项D正确。




第九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一)公司解散的原因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强制解散的条件


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二、公司清算


(一)清算组成立时间


1. 自行清算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2. 强制清算

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时,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上述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清算组组成


1. 自行清算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 指定清算

(1)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三)清算组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1.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五)职权限制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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