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18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2102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合同的形式
2. 格式条款
3. 合同订立的方式
4. 合同的成立
5. 效力待定合同
6. 合同的履行
7. 保证
8. 抵押
9. 质押
10. 留置
11. 定金
12. 合同变更和转让
13. 合同终止
14. 违约责任
15. 买卖合同
16. 赠与合同
17. 借款合同
18. 租赁合同
19. 融资租赁合同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5~18分
四、教材变化
本章无实质变化。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三、质押
(三)质物的保管、处分
1. 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 质物的保管与保全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 质物处分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份额、股权、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经同意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4. 质权的实现
质权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四、留置
(一)留置权的概念
1.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的效力
1.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并占用动产的权利。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
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收取”孳息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 留置权人的义务
(1)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三)留置权的实现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五、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特点
1.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文义性)
2. 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要式性)
3.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限额性)
(三)定金的效力
1.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4. 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完善。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一)合同权利转让
1. 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2.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转移
1.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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