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要点】中级经济法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八)

2020.03.20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1814

中级-杨梁X_自定义px_2020-03-13-0.png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合同的形式

2. 格式条款

3. 合同订立的方式

4. 合同的成立

5. 效力待定合同

6. 合同的履行

7. 保证

8. 抵押

 9. 质押

10. 留置

11. 定金

12. 合同变更和转让

13. 合同终止

14. 违约责任

15. 买卖合同

16. 赠与合同

17. 借款合同

18. 租赁合同

19. 融资租赁合同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5~18分

四、教材变化

本章无实质变化。



第九节  主要合同


一、买卖合同


(一)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1. 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4.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1.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单选题】

2019年8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于8月20日到甲公司的库房提取所购全部货物。乙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至8月30日才去提取该批货物,但8月25日甲公司的库房因雷击发生火灾,致使乙公司应提取的部分货物毁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承担该批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起始时间是(      )。

A. 8月10日

B. 8月20日

C. 8月25日

D. 8月30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 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多选题】

甲与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在途标的物的合同,签订合同时,甲得知该货物已损坏但未告知承运人,乙收到货物时,发现已毁损便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该案例,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 由承运人承担在途标的物毁损的责任

B. 由出卖人甲承担在途标的物毁损的责任

C. 由买受人乙承担在途标的物毁损的责任

D. 由甲和承运人共同承担在途标的物毁损的责任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根据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选项B正确,不当选。


6.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单选题】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出卖人应当承担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是(      )。

A. 买受人下落不明,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意外灭失

B. 买卖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承运人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意外灭失

C. 约定在出卖人营业地交货,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前往提货,后货物在地震中灭失

D.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已拒绝接受标的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选项D: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三)标的物检验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对收到的标的物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2.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单选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大型设备,由于疏忽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该设备运回后,甲公司即组织人员进行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于是投入使用。至第3年,该设备出现故障,经反复查找,发现该设备关键部位存在隐蔽瑕疵。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乙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质量不合格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B. 乙公司在2年内未收到甲公司有关设备存在瑕疵的通知,故该设备质量应视为合格,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C. 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故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D. 甲公司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质量检验期限,都有过错,应分担责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质量与检验。根据规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对收到的标的物及时进行检验,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本题中,该设备说明书标明质量保证期为4年,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四)所有权保留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所有权保留的规定只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将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单选题】

甲公司出卖一批钢材给乙公司,合同订立的日期是2019年3月1日,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材的所有权在乙公司付清货款时才转移。乙公司在2019年4月5日支付了第一笔货款,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在4月10日将钢材运到乙公司,乙公司检验并接受了钢材,5月10日付清余款。该钢材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      )。

A. 2019年3月1日               B. 2019年4月5日

C. 2019年4月10日             D. 2019年5月10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所有权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多选题】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有(      )。

A.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80%,剩余价款未按约定支付

B.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2/3,剩余价款未按约定支付

C. 将标的物出卖的

D. 将标的物出质的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2)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选项A:买受人完成75%以上的付款,取回权受到限制。


3. 标的物的回赎


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主张回赎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相关规定


买受人在回赎期间内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要求原买受人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五)分期付款买卖


1.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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