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1086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增值税的概述
2.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3. 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率
4. 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
5. 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
6. 小规模纳税人和进口环节的应纳税额
7.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8.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9. 出口退(免)税制度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4~15分
四、教材变化:
1. 变动“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2. 变动“增值税税率和扣除率”:将原17%税率调整为16%、将原11%税率调整为10%、将原11%的农产品计算抵扣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 新增“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办法征收时适用3%征收率的情形”“适用5%征税率的情形”;
4. 新增“接受贷款服务中不得抵扣的费用”;
5. 新增“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6. 新增“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的税收优惠”“个人将购买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税收优惠”和“其他减免税规定”;
7. 新增“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8. 新增“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
9. 新增“营改增行业销售额的规定”“外币销售额的折算”;
10. 新增“扣缴计税方法”;
11. 新增“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的界定”;
12. 变动“承包经营的纳税人界定”;
13. 新增“纳税地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问”中的部分条文;
14. 删除“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第二节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4. 销售无形资产及不动产
(1)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5. 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境内的货物。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 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时,委托方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征收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1)非经营活动。
下列情形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③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a. 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b.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c.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非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
①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和低税率
1.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
2.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0%。
3.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4.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二)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如下: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征收率
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1.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征收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
a. 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b.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c.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③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均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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