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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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高频考点锦囊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总结】
(1)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简单总结
(2)委托加工双方的纳税义务总结
【提示】
(1)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 10 元 / 毫升(克)或 15 元 / 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2)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提示】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生产环节税率 + 零售环节税率 )
【提示】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3)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计入白酒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1. 金银首饰
(1)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并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4)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 包装物押金
(1)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 12 个月的押金, 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2)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3)酒类(除黄酒、啤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征收消费税。
【总结】
不同物品包装物押金税务处理总结
【提示】
因啤酒、黄酒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与其销售额无关,故其包装物押金不征收消费税。
1. 扣除范围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7)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8)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成品油;
(9)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
2. 计算公式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提示】
(1)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原料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纳税期限
(1)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2)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纳税款。
3. 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本章节要点学习完毕
下一章 企税、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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