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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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高频考点锦囊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1. 传统增值税的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 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常考项目摘选)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5)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6)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7)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
(8)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9)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2)个人转让著作权。
(1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6)提供社区养老、抚育、家政等服务取得的收入。
3.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③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④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⑤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⑥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3)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和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1.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应将取得的租金收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提示】
上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提示】
(1)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限于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一般纳税人。
1. 纳税人兼营免、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放弃免税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3.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不同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5)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6)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7)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2)非固定业户
①一般规定: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
②未在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由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
(3)其他规定
3. 纳税期限
(1)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2)以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至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1.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1)最高开票限额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2)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申请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不需要实地查验;超过 10 万元的,需要实地查验,查验范围及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2.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的;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提示】
(1)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 3 联,分别为: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
(2)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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