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监管:
1.基金监管目标
(1)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规范基金活动,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降低系统风险;
(3)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2.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的监管主体。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是我国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
3.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1)制定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2)办理基金备案;
(3)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4)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6)指导和监督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活动等。
4.基金财产的禁止用途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5) 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6) 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7)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