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要点】中级经济法 -第一章 总论(二)

2020.02.14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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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经济法概述

2. 法律行为

3. 代理

4. 仲裁

5. 诉讼管辖

6. 诉讼程序

7. 诉讼时效

二、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8分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指的是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1.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能进行仲裁。

2. 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四)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 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 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 订立仲裁协议情况下的当事人诉讼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起诉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 仲裁受理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仲裁庭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 仲裁裁决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 仲裁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诉讼

(一)诉讼的概念

经济纠纷所涉及的诉讼包括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查并裁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并裁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活动。


(二)诉讼管辖

1.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判断题】

公民甲因就医在A地连续居住了13个月,故A地是甲的经常居住地。(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判断题】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 级别管辖

我国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3.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三)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四)审判程序

1. 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发回重审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单选题】

下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是(      )。

A.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B. 发回重审的案件

C.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

D.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五)执行程序

1.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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