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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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经济法概述
2. 法律行为
3. 代理
4. 仲裁
5. 诉讼管辖
6. 诉讼程序
7. 诉讼时效
二、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8分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五)执行程序
3.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选题】
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B.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C.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 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程序。选项C: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选项C错误。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上述“法定期间”即是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其实体权利,权利人仍有起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物权请求权有: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
2.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侵权行为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3.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是( )。
A. 人寿保险保险金请求权
B. 请求支付抚养费
C. 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D. 兑付金融债券本息的请求权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选项C);(3)请求支付抚养费(选项B)、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依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选项D);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起算
1.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2)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①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②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3)长期时效期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20年长期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算。
(2)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5)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6)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7)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8)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9)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10)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11)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关于上述条文中“之日”的理解: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单选题】
甲商场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2019年5月1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批货物分三期交货,货款于每次验货时当场付清。其中,第一期交货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第二期交货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第三期交货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在交付第二期货物时,甲商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收货,则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起算日为( )。
A. 2019年5月1日
B. 2019年5月10日
C. 2019年6月15日
D. 2019年7月10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最后一期履行期为2019年7月10日,则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此日开始计算。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1)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完成之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其他障碍: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3)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单选题】
甲于2017年10月20日因到外地出差将行李寄存至车站寄存处保管。2017年10月22日,行李被盗。2017年10月27日,甲取行李时得知行李被盗。后因甲工作繁忙一直未对车站寄存处主张赔偿。假设2020年5月1日,甲外出游玩期间遭遇泥石流,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10天,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甲要求车站寄存处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 2018年10月27日 B. 2020年10月27日
C. 2020年11月6日 D. 2020年11月11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止。债权请求权适用于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017年10月27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10月27日),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2020年5月11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2.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包括: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在诉讼中主张抵销等。
(3)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单选题】
下列情形中,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是( )。
A.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B.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C. 权利人提起诉讼
D. 权利人申请仲裁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请求的;(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选项A:属于其他障碍,是引发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3.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
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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