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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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六章
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中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税目和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 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1. 乘用车
2. 商用车:客车(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3. 挂车
4.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5. 摩托车
6. 船舶: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税目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税的税目税额具体参见附件。
1.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 50% 计算。
2.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 计算。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

提个醒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
栗子 2019 年 6 月 15 日,通关公司购买 2 辆乘用车。已知乘用车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 2.0升,当地规定的车船税年基准税额为 480 元 / 辆,计算通关公司 2019 年应缴纳的车船税。
分析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乘用车、客车和摩托车的应纳税额=辆数 × 适用年基准税额。
在本例中,通关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5 日购买 2 辆乘用车,则 2019 年应缴纳车船税的月份为 6 月至 12 月,共计 7 个月,通关公司 2019 年应纳车船税税额= 2×480÷12×7 =560(元)。
1. 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7)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
(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9)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提个醒
(1)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2)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3)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 其他税收优惠
(1)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 纳税地点
(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3. 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用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2)已完税或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4. 其他管理规定
(1)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
(2)扣缴义务人应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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