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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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高频考点锦囊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提示】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1.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2.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度还款。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银行自主确定。
3. 发卡银行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
(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
(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4. 信用卡和借记卡提现与现金充值的限额规定
【提示】
(1)上表所指限额均指每卡每日累计限额。
(2)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 1 000 元人民币。
【提示】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
(2)储值卡内的存款不计息。
(3)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
(4)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的,应至少提前 45 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1. 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2. 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3. 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开展收单业务。
4. 结算收费
(1)收单服务费和发卡行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2)优惠
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1. 网上银行的分类
2. 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3. 第三方支付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本知识点所讲预付卡为多用途预付卡)
1. 预付卡分类
按照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2. 预付卡的规定
【提示】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2)预付卡的购买和充值均不得使用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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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章: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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