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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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高频考点锦囊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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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文体、特种工艺单位等除外)。
(2)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也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 000 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质重于形式)
【提示】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只与用工之日有关,与何时签订了劳动合同、第一笔工资发放时间、试用期满时间等都无关。
1. 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提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2 倍的工资。
2. 口头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
①不得约定试用期;
②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③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
【提示】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有法定或双方协商解除的,可以解除,否则双方就要履行合同。
(2)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 年 1 月 1 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当出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只有劳动者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订立,也可以选择不订立。
1.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2.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若有特殊原因在保障健康前提下,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徤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1)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累计工作年限指劳动者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年限总和。
(3)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 天 × 职工本年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1. 劳动报酬
2. 加班工资的支付
【提示】
(1)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加班的,根据上述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200%、300% 支付其工资。
(3)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 50% 以上 100% 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 最低工资制度
(1)最低工资不包括:
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②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③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
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提示】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提示】
(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3)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 竞业限制的相关要求
2. 对竞业限制的司法解释
(1)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 12个月平均工资的 30%),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在解除时除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 3 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 3 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章节要点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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