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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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高频考点锦囊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除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和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不同规定的外,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征管法》。
1. 征纳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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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征纳双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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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2.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涉税资料应当保存 10 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纳税申报方式包括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2. 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1. 责令缴纳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纳税担保
3.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提示】
(1)不适用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的财产:
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②税务机关对单价 5 000 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2)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 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3.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提示】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1.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开具、出具完税凭证;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提示】
(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对除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2.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3.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决定
【提示】
(1)申请人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案件:
(1)纳税人通过逃税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
(2)纳税人有欠税行为且欠缴税款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提示】
(1)案件信息一经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
(2)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有效期为 3 年,期间信息随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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