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频考点锦囊】《初级经济法》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3)

2020.04.0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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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高频考点锦囊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要点28: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1.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png


2.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组成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png


(tips:双击图片放大)


提示

(1)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工资 30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从高缴纳)

(2)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3)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3.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条件与待遇.png


提示

(1)如果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3)参保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足 15 年的,可以延长至满 15 年。

要点29:基本医疗保险

1.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png


2.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png


提示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2)单位上缴金额=职工工资总额 ×6%

(3)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要点30: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

1.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条件:

(1)参保人员必须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2)参保人员在看病就医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范围和给付标准。


2. 结算比例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比例.png


提示

(1)起付标准,又称起付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 左右。

(2)最高支付限额,又称封顶线,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 倍左右。


总结


职工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总结.png


3.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提示

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要点31:医疗期

1.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 医疗期期间


医疗期期间.png


3. 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2)除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外,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提示

(1)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医疗期内。

(2)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 24 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链接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年休假。

要点32:工伤保险

1. 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png


技巧

与工作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而受到的伤害,可认定为工伤,因自己“作”而受伤,只能“自作自受”了。


2.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png


提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要点33:失业保险

1. 失业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


2.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png


提示

(1)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相关法律调整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具体执行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考生注意掌握最新规定。

(2)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3)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4)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 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6. 以下情形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要点34:社会保险费缴纳

1.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 30 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4.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建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要点35: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png


(tips:双击图片放大)

提示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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