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精讲】2021年初会经济法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4)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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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 || 考点精讲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6.5.1 车船税法律制度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中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税目和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税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车船税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在中国境内属于车船税法所规定的应税车辆和船舶。

1. 依法应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车船税税目

1. 乘用车

2. 商用车:客车(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

3. 挂车

4.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5. 摩托车

6. 船舶: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税目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四)车船税税率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车船税的税目税额具体参见附件。

1. 挂车按货车税额的 50% 计算。

2.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 计算。


(五)车船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以车船的计税单位数量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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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 ÷12× 应纳税月份数


(六)车船税税收优惠

1. 免征车船税的车船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符合国家标准的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7)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

(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9)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 5 年内免征车船税。


提个醒 

(1)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2)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的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3)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对其不征车船税。


2. 其他税收优惠

(1)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七)车船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 纳税地点

(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3. 纳税申报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用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2)已完税或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4)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以前年度已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5)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4. 其他管理规定

(1)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


(2)扣缴义务人应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6.6.1 印花税法律制度


(一)印花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 印花税的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是指订立、领受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应税凭证,或者在中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1)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立合同人、立账簿人、立据人、领受人和使用人等。

(2)如果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签订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义务。


2. 印花税扣缴义务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


提个醒 

(1)印花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也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人。


(二)印花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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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1)我国现行印花税采取正列举形式,只对《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凭证不征税。

(2)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中的技术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三)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具体税率可参见附件。

1. 比例税率

在印花税税目中,各类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证券交易均适用比例税率。『比例税率适用于载有金额的凭证』


2. 定额税率

权利、许可证照适用定额税率(5 元 / 件)。

3. 分别记载,分别计算;未分别记载,从高贴花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 2 个或者 2 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四)印花税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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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个醒 

(1)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①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价款或者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

②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

a. 按照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b. 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方法确定的,按照实际结算的价款或者报酬确定。


(2)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3)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印花税;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所载价款或者报酬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印花税税款。


(五)印花税税收优惠

1. 法定凭证免税: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征印花税;

(2)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3)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6)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7)国务院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其他情形。


2. 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 1 角的,免征印花税


3. 特定情形免税:

(1)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2)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3)对企业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的账簿,不贴印花。


4. 特殊货运凭证免税:

(1)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结算凭证;

(2)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属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运费结算凭证。


5. 有关合同类免税: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同业拆借合同;日拆性贷款合同;借款展期合同;书、报、刊合同;出版合同;委托代理合同。


6. 其他免税:单据;股权转让;外国运输企业;国库业务账簿;物资调拨单;铁道企业特定凭证;电话和联网购货。


7. 企业兼并并入资金,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收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六)印花税征收管理

1.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领受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2)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提个醒  如果合同是在国外签订,并且不便在国外贴花的,应在将合同带入境时办理贴花纳税手续。


2. 纳税地点

(1)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3. 纳税期限

(1)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2)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每周终了之日起 5 日内申报解缴税款及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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