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要点】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

2020.02.16

考试干货 · 来自于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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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杨梁X_自定义px_2020-02-16-0.png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 母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 本公司(或称为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总公司)承担。


【多选题】

下列关于子公司与分公司法律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B. 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D. 分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的种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转移和支配公司的法人财产。

(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二)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公司类型;(6)经营范围;(7)营业期限;(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提示】

1.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设立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三、变更登记

(一)45日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二)30日

1. 增加注册资本: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2.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3. 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4. 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5. 分公司: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


【提示】

1.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四、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多选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电子产品,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决定在上海、深圳两地设立分公司。该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做法正确的有(      )。

A. 向分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其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B. 向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法人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C.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致,必须继续经营电子产品

D.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不一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超越总公司的,必须向分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分公司的设立登记。选项AB: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选项CD: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五、年度报告公示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六、证照和档案管理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判断题】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判断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①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③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

a. 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 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股东共同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特定的人员或机构具有约束力。下列各项中,属于该特定人员或机构的有(      )。

A. 公司财务负责人

B. 公司股东

C.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D. 公司实际控制人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章程的效力。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股东,不受公司章程约束。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 订立公司章程

2. 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该转移手续一般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5)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④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6)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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