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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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0
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东
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判断题】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法院不予支持。
4.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如果受让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受让方即可取得股权。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单选题】
张某是某地区的公务员,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并将其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但是张某并没有及时缴付出资,后公司负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 张某应该承担冒名登记行为产生的相应责任
B. 李某应该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C. 李某应该承担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D. 张某无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冒用他人名义出资。根据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某因为公务员的身份限制,冒用表哥李某的名义出资,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股东权及其分类
1. 股东权的分类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体股东共同利益为标准,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①共益权
包括: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自行召集权;知情权;起诉权。
②自益权
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2)以股权行使的条件为标准划分,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①单独股东权
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②少数股东权
如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等。
2. 知情权
(1)股东知情权的内容
【单选题】
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文件中,不属于甲有权查阅和复制的是( )。
A. 股东会会议记录
B. 财务会计报告
C. 公司会计账簿
D. 公司章程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权及其分类。选项AB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选项C: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无权复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公司原始凭证(会计账簿)。
①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③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应当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情形
①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④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4)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
①股东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②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③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知情权的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
(1)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制定→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实施
(2)分配比例
①有约定从约定;
②无约定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3)请求分配利润诉讼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多选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B.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C.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D.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应当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选项D: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4)司法解释
①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的责任
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概念
1.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一篇:【章节要点】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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