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要点】中级经济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四)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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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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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一、本章考点


1. 公司法概述

2. 公司的登记管理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4. 组织机构的职权

5. 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议制度

6.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8. 国有独资公司

9.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0. 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制度

11.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3. 股东诉讼

14.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15. 公司财务会计

16. 合并、分立、增减资

17. 公司解散和清算


二、考查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三、考查分值:16分


四、教材变化


1. 新增“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删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1.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判断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股权转让。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单选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 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 股东可以用特许经营权、商誉等资产进行出资

D. 公司章程未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选项AC: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选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张某拟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李某,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是(      )。

A. 张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须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B. 张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C. 张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D. 张某可以将股权转让给李某,须通知其他股东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4)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单选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      )。

A. 10日

B. 15日

C. 20日

D. 30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上述“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股权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无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继承获得股东身份。

公司应当依照股东变更登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判断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类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此项限制。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应由股东会作出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单选题】

下列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

C.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选项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是自然人独资也可以是法人独资。选项C: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选项D: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和改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

(2)董事会中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3)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3.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单选题】

 

下列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B.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C. 公司董事不得兼任监事

D.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相关规定。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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